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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西省政法干警考試備考:革命根據地法律制度

來源:考德上公培時間:2014-08-23 08:51考德上教育V

一、《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早在井岡山時期,毛澤東倡議由黨中央制定“一個整個民權革命的政綱”,“使各地有所遵循”。1931年11 月7日第一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在江西瑞金召開,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1934年1月的第 二次代表大會作了某些修改,最主要的是在第一條內增加“同中農鞏固的聯合”條文。這是毛澤東代表的正確 路線同王明“左”傾路線斗爭的積極成果。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包括序言和17條正文,其主要內容是:

(1)規(guī)定了蘇維埃國家性質“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國家”。所謂專政,一是將地主資產階級(軍閥、 官僚、地主、資本家、豪紳、僧侶及一切剝削者)拒絕于政權之外,二是剝奪他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 等自由,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鎮(zhèn)壓一切反革命復辟活動。

(2)規(guī)定了蘇維埃國家政治制度是工農兵代表大會。它保證工農大眾參加國家管理,便于工人階級及其政 黨的領導,實行民主集中制和議行合一原則。它是根據革命實踐及蘇聯經驗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

(3)規(guī)定了蘇維埃國家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工農兵及一切勞苦民眾享有 廣泛的民主權利。各級政府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質保障條件。

(4)規(guī)定了蘇維埃國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華民族完全自由獨立,不承認帝國主義在中國的特權及不平等 條約。與世界無產階級和被壓迫民族站在一起,蘇聯是鞏固的同盟者。對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給予保護。對居 住在蘇區(qū)從事勞動的外國人給予法定的政治權利。

二、土地立法

1.《井岡山土地法》

1928年12月頒布的《井岡山土地法》是工農民主政權的第一部土地法。該土地法共9條,規(guī)定:“沒收一 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以人口或勞動力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缺乏經驗,“這個土地法 有幾個錯誤: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沒收地主土地;土地所有權屬政府而不是屬農民,農民只有使用權;禁止 土地買賣。這些都是原則錯誤。

2.《興國土地法》

工農民主政權土地立法中期,以1929年4月《興國土地法》為代表。內容有一點重要的變更,就是把“沒收一切土地”改為“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這是一個原則的改正。但其余各點均未改變, 這些是到了 1930年才改變的。1930年9月中共六屆三中全會指出:目前革命階段中,尚未到整個取消私有制 度時,不禁止土地買賣和蘇維埃法律內的佃租制度。

3.《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1931年12月 1日公布實施。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響最大、實施地區(qū)最廣、適用時間最長的土地法,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 個方面:

(1)廢除封建土地剝削制度,規(guī)定了沒收土地財產的對象和范圍,宣布廢除一切高利貸債務。

(2)規(guī)定了對于沒收的土地財產的分配辦法。即按照最有利于貧雇農、中農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方法 是,以鄉(xiāng)為單位,貧雇農、中農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與勞動力的混合標準平均分配。富農如果不參加反 革命活動,并且能夠自食其力,可以分得壞田。地主不分田。

(3)規(guī)定了土地所有權問題。即現階段不禁止土地出租與轉讓,但同時規(guī)定在條件具備的時候實行土地國 有制。由于受“左”傾思想的干擾,這部土地法的一些規(guī)定也體現了 “左”傾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實行 “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政策。這些錯誤后來陸續(xù)得到糾正。

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1934年4月頒行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K是土地革命時期最具代表性的懲治反革命的刑事 法律。該條例共41條,規(guī)定:“凡一切圖謀推翻或破壞蘇維埃政府及工農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權利、意圖保持或恢 復豪紳地主資產階級的統治者,不論用何種方法都是反革命行為”。并列舉了組織反革命武裝侵犯蘇維埃領土、 組織反蘇維埃暴動等28種反革命罪行。

該條例的主要原則是:分清首要和附和,區(qū)別對待;對自首、自新者實行減免刑罰;罪行法定主義與類推原 則相結合;廢止肉刑,實行革命的人道主義;實行按階級成分及功績定罪量刑。

盡管《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存在著一些諸如死刑適用面過寬、定罪量刑上有唯成分論的傾向 等缺陷,但是它在同反革命犯罪的斗爭中起過重大作用,對于鞏固紅色政權,保護工農權利具有重要的意義。同 時,該條例所規(guī)定的反革命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也為以后新民主主義刑事立法積累了豐富經驗。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機關

工農民主政權一開始就把建立健全司法機關視為自己的重要任務。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后,其司法機關 有以下幾種形式:臨時最高法庭和各級裁判部;肅反委員;軍事裁判所;革命法庭。

檢察機關。蘇區(qū)實行審檢合一制,檢察機關附設于審判機關之內,在隸屬關系上受同級審判機關領導,沒 有獨立的組織系統。其任務是管理刑事案件的預審、起訴事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司法行政機關。早期工農民主政權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各級政府及其審判機關自行處理,不設單獨的司法行 政機關。中華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后,在中央設立司法人民委員部,領導全蘇區(qū)的司法行政工作。地方的 司法工作則由各級裁判部兼理。

政治保衛(wèi)局。政治保衛(wèi)局是打擊反革命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的專職機構,具有偵察、逮捕和預審的職能。

2.訴訟審判制度

工農民主政權的訴訟審判法律規(guī)范最有影響的是1931年12月《關于處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機關的暫 行程序》、1932年6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裁判部暫行組織和裁判條例》和1934年4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 國司法程序》。

訴訟原則。審判權由司法機關統一行使,其他機關沒有審判人犯的權利。嚴禁刑訊逼供。蘇維埃共和國成 立后確定的由群眾團體選舉人民陪審員的制度充分體現了人民群眾參與審判的原則。

審判制度。實行兩審終審制。但在新區(qū)、邊緣區(qū)或敵人進攻的地方及其他緊急情況下,剝奪反革命、地主 豪紳犯罪分子的上訴權,實行一審終審制。各級裁判部可以組織巡回法庭。死刑案件,不論被告人上訴與否, 均要報請上級機關批準。

3.監(jiān)所制度

土地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先后建立過以下幾種監(jiān)所組織:看守所;勞動感化院;監(jiān)獄;苦工隊。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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