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作弊入刑力度加大 《辦法》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在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條中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首次將考試作弊入刑之后,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對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的守法和紀律要求,并在《辦法》第十六條中明確規(guī)定“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增加并明確了雷同卷的處理程序 《辦法》有力打擊借用高科技手段的作弊行為,并把使用禁止攜帶的通訊及電子設備的違法違紀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同時,《辦法》增加了雷同答卷的處理條款,明確了雷同答卷的處理程序。在《辦法》的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xiàn)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nèi)容雷同,并經(jīng)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gòu)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gòu)確定作答內(nèi)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人無信不立,國無信則衰”,誠信不僅是個人立足之石,更是國家強盛之基,公務員作為公共權(quán)力的直接執(zhí)行者,其本身的行為往往折射的是一個國家的縮影,作為勵志加入公務員隊伍的考生而言,更應以誠信為本,以誠信為先,更應以誠信為責。國家公務員考試網(wǎng)提醒考生:懲罰只是手段,心中無愧才是根本,最后預祝大家報名成功。 相關推薦: 2017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招錄公告 2017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職位表下載 2017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入口 小編推薦: 考德上2017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筆試培訓輔導簡章 99元總裁申論班,老司機帶你玩轉(zhuǎn)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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